《 九十一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第二試保險學概要考畢試題解答 》

《 本試題解答係本班考場臨場解題答案、如有疑義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

一、

解答:

(一)意義:
財產保險係屬「損害保險」,均適用此項原則。其意係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之損失,應如數獲得賠償,俾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剛發生以前之狀態。故賠償時仍須扣除保險標的物之折舊,以恰巧填補其損失為原則。

(二)無法適用該原則之保單:

1.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為定額保險,且人身難以用金餞衡量,故原則上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其中尤以壽險為然。

2.定值保險單:

定值保險已於訂約時事先載明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損失發生後,不論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何,原則上已不適用損害賠償原則。惟亦有人認為此種保險承保方式其重點在於事前之嚴格核保,故為賠償原則之修正。

3.除上述定值保險係屬損害補償原則之例外,另有學者認為「重置成本保險」(Replacement Insurance)亦屬此原則之例外。該保險係指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以受損財產回復原狀或重置之實際成本為依據之保險,一般財產保險之賠償金額係以財產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為基礎,本保險則不扣除折舊。

《 見本班課程教材第(D)回P.170、P.171 》

 

 

二、

解答:

(一)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策略內涵:

保險業務之收支平衡與經營穩健,有賴「危險分散」原則之運用。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即在此原則下之應用方式,可將保險公司所承保之危險予以移轉與分散,兩者可以相輔相成有效確保經營安全,保障被保大眾之權益。

(二)再保險與共同保險之比較:

 

共同保險

再保險

1.就危險分期而言

危險之第一次分擔;危險之橫的分擔

危險之第二次分擔;危險之縱的分擔

2.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之法律關係而言

要保人對各保險人為直接並立之關係

要保人僅與某一保險公司有直接關係,其他保險人則隨後與此一保險公司成一列縱隊之關係

《 見本班課程教材第(D)回P.219 》

 

 

三、

解答:

保單紅利與股東紅利之比較

(一)獲取紅利之原因不同:

1.保單紅利(Dividend)係指在分紅保單(Participating policy)中,由保險人分配一部份紅利給保單持有人。
由於壽險保費之預計因素中,係屬預估性質,且多採穩健保守方式,當實際之業務經驗比預計成本較低時,盈餘理應回饋給投保人,亦即保單之盈餘分紅具有保費返還(Refund of Premium)之特性。即藉由保單分紅方式,實質降低投保人之保費負擔。

2.股東紅利則係經保險公司股東常會通過分配給股東之投資報酬。換言之,股東紅利之來源係公司營業上之盈餘,由股東均霑之部分。

(二)紅利來源不同

1.保單紅利:我國目前僅對死差益利差益兩部分分紅。

2.股東紅利:係經股東常會通過發放之盈餘中分派;或由法定盈餘公積中分派。

(三)分紅對象不同

1.保單紅利:保戶

2.股東紅利:股票投資人

《 見本班課總複習課程教材P.120 》

 

 

四、

解答:

由於眾多的存款人並沒有足夠的能力來評估金融機構的健全性,屬於弱勢團體,因此,設立存款保儉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權益,並維持金融秩序與安定。故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來保障小額存款人的權益,當金融機構發生倒閉時,小額存款人仍可得到定額以下的存款保障,因而減輕損失;同時亦可使存款人心理較安定,而較不致發生擠兌,在我國存款保險承辦機構,即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故在國內金融機構逾放比節節上升,恐危及金融機構經營之健全之際,該公司(即存款保險制度)將扮演以下角色:

(一)保障存款人之存款利益

存款人的存款動機大多以儲蓄為主,所以保障其存款,其實等於鼓勵儲蓄,具有雙重效果。

(二)防止擠兌現象的擴大

一旦某一金融機構發生擠兌現象,而存款人對金融機構又缺乏信心時,勢必會波及其他金融機構也發生擠兌現象。而有了存保制度之後,就有負責此一業務的機構來處理此一不良金融事件,進行各項賠付事宜,可以及時給予存款大眾信心,防止擠兌事件擴大。

(三)健全金融管理

一般加入存保體系的金融機構,除了接受有關單位定期撿查,同時也需接受存保公司的審查與輔導,對於不當存放款業務即時的加以調整及改正。

《 見本班課程教材第(G)回P.417、418、P.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