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相關說明 ▲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相關說明 一、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緣由: 本部辦理之各種國家考試,部分應試科目為配合試題作答需要,准許應考人攜帶及使用電子計算器輔助作答,惟為避免應考人藉此舞弊而影響考試公平性,本部爰邀集資訊學者專家訂定標準,自民國80年9月起實施,並於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攜帶之電子計算器,以具有+、-、×、÷、%、√、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者為限。由於科技產品日新月異,電子計算器功能不斷創新,一般工程用電子計算器皆具備儲存程式、記憶等功能,而應考人自備之電子計算器機型功能繁多,監場人員並無足夠專業知識去辨識是否符合本部規定,常易引發應考人質疑,因而滋生困擾。 民國89年12月23日舉行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舉行考試期間,典試委員長及監試委員鑒於應考人之反映,皆建議本部修訂國家考試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相關規定,本部為解決應考人使用電子計算器可能產生之弊端,並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於90年1月11日成立研商改進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使用規定專案小組,研商可行解決方案。 專案小組就全面開放使用、完全禁止使用、由本部統一提供電子計算器、或採行電子計算器證明標章制度等各種方案多次討論,並曾決定採行證明標章制度,由廠商依本部所訂規格量產電子計算器,並予認證。惟因市場利潤有限,廠商均無意願依本部所定之規格開發生產電子計算器。 本部為解決此一問題,並維護考試公平性,經參考美國、日本及香港等國之經驗,決定由本部公布電子計算器規格,開放廠商申請,凡經審查合格者,核定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 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之規格: 本部於94年6月24日訂定「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規範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廠商申請要件及審查等作業程序。鑒於94年度僅有2種機型申請核定,應考人之選擇性確實有限,本部於本(95)年2月9日修正「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條文及附表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 依現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格標準』規定,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的規格分兩部分規範,一是基本功能,另一部分是限制功能。基本功能,即電子計算器具備之功能:(一)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二)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限制功能,即電子計算器不得具備之功能,計有:1、文、數字編輯功能;2、超出MR、MC、M+、M-之數據儲存功能;3、使用者儲存程式或內建程式功能;4、發聲、列印報表及內建振動器;5、外插擴充卡、紅外線等通訊功能;6、外接電源功能。 換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的規格,以功能為考量重點,電子計算器的大小、按鍵數等,不在規範之內。因此,有關電子計算器的尺寸、按鍵大小等,均依廠商的設計,本部並未設定標準。 三、廠商申請其產品為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的條件、程序、證件及本部審查程序: (一)條件:合法登記之公司、商號、工廠或代理商。 (二)程序: 1.第一類:廠商現有的產品規格具備+、-、×、÷、%、√、MR、MC、M+、M-運算功能且無本部所定的限制功能者,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2.第二類:廠商現有的產品規格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且無本部所定的限制功能者,先經過台灣電子檢驗中心檢測,其規格符合標準後,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證件:廠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以通訊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1.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出具之符合檢測證明。(電子計算器功能屬前揭第二類者,始須檢附。) 2.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產品生產工廠之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進口產品免附,但須附代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委託生產者須附產品生產工廠與委託生產廠商之契約書影本一份。) 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本部審查程序:本部依「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敦請資訊工程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4人及本部代表3人組成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本部全年受理廠商申請,定期每2個月辦理一次審查及公告,只要廠商提出申請,同一家廠商亦不限定申請機型之款數。目前本部受理廠商申請,並無收取任何申請費用,歡迎有意願之合格廠商於本部受理申請期間,踴躍申請。 四、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受理申請時間: 鑒於94年度僅有2種機型申請核定,應考人之選擇性有限,本部於本(95)年2月9日修正「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條文,放寬受理申請方式,由每年定期公告受理改為全年受理廠商申請,並於95年2月10日公告(該日在國家考場公布欄公告並刊登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網頁公告),自即日起,本部全年受理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申請案件。 五、目前核定有案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廠牌、型號: (一)94年12月23日公告: 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AURORA SC500 PLUS電子計算器。 2.台灣卡西歐販賣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CASIO fx-82SX電子計算器。 (二)95年3月31日公告: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E-MORE fx-127電子計算器。 (三)95年6月2日公告: 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AURORA HC115A、AURORA HC184電子計算器。 2.久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E-MORE MS-112L、E-MORE SL-712、E-MORE SL-720電子計算器。 六、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規定自95年6月1日起試辦一年之執行方式: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自95年6月1日起試辦一年,惟鑒於目前合格機型有限,及讓應考人有時間適應,自95年6月1日起有一年緩衝期。在緩衝期間,應考人可使用本部核定公告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外,亦得使用原規定不具儲存程式功能(Non-programmable)者之電子計算器,本部並將視緩衝期間實施情形檢討後續執行方式。 【附件下載】 ▲ 資料來源:考選部 95/06/19 新聞發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