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場規則修正說明  ▲

查監場規則自民國78年5月17日訂定發布後,歷經4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91年7月12日。鑒於航海人員特種考試自93年首度採行電腦化測驗,96年7月起並擴大實施至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及獸醫師考試,基於試務作業實務需求,爰予通盤檢討((新修正之監場規則請點選此處)。

本次修正重點及應注意事項包括:

1.配合電腦化測驗之考試,增訂電腦化測驗相關場務人員名稱及其職責;增列試區主任、監場人員於電腦化測驗考試之職責及注意事項。

2.增列監場人員應準時出席監場會議,及未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者定期停止遴聘之規定。

3.為強化督導之責,增列試區主任填註督導紀錄表之規定,明定試區主任督導紀錄表格式。

4.依據現行實務增列巡場主任應檢查項目,並於巡場紀錄表增加監場人員出席監場會議情形之欄位,俾臻周延。

5.為預防冒名頂替事件,增列監場主任協同監場員核對應考人面貌職責規定;並增列對於應考人面貌有疑問時,應請應考人簽名,必要時並拍照存證之措施,俾臻周延。

6.為避免試卷漏收之情事發生,增列由監場人員共同清點並簽名或蓋章之規定;試卷固封非屬監場人員之職責,實務上均由監場人員於封袋上簽名或蓋章後送交卷務人員點收;另現行實務上並未印製免試試卷,爰修正相關文字以符現況。

7.增列經扣考者應於規定時間始得離場規定,避免試題有提早外洩之虞;詳列應考人違規處理程序,明定違規處理表格式,俾臻周延。

8.為提昇監場人員素質,增列監場人員不得嚼食檳榔、口香糖及接受應考人饋贈及應依規定參加監場會議之規定,並考量比例原則,將「誤發試卷(卡)」之懲處由「不再遴聘」改為「定期停止遴聘」;增列巡場主任擅離崗位或就責任區內所發生之違規或突發事故處理不當之處罰規定;增列監場人員於考試進行中涉及不法情事之處理規定。

9.監場人員遇有不當請託未告知者,依情節輕重修正為定期停止遴聘或依典試法規定懲處。

10.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修正迴避規定,並增列應迴避未迴避之懲處規定。

11.增訂監場人員處以停止遴聘之處理程序。

12.配合各種專技人員檢覈筆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均辦理至94年止,以及目前檢定考試僅餘中醫師檢定考試,爰修正相關規定。

▲ 資料來源:考選部 96/12/03 新聞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