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將於民國100年實施新制考試  ▲

考試院今(20)日召開第11屆第48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新制考試將自民國100年開始實施,其考試程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及律師及格標準,均將有所變動。

考選部長楊朝祥表示,為改進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考選部於95年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經召開10次會議,就二項考試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詳加討論,於97年12月19日擬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改進專案報告,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該部嗣據考試院審議結果,研修(訂)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梜W則,於98年6月15日報請考試院審議,經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

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考試規則,主要重點為:

一、考試方式及程序:司法官與律師考試之筆試均採二試,計分第一試、第二試。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為口試。

二、應試科目: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均相同。

(一)第一試: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二)第二試: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國文(司法官:作文、公文與測驗;律師:作文與測驗)。

三、成績計算及錄取(及格)標準:

(一)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不計入考試總成績,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三試口試為100分。第一試筆試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錄取標準依需用名額加成10%進入第三試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名額擇優錄取。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二)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第一試筆試成績合計600分,第二試筆試成績合計1000分。第一試及第二試筆試均擇優錄取全程到考人數33%。第二試筆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考選部楊部長並表示,為利新制實施,該部將同步推動命題及閱卷之改進措施,除將預先模擬命題、進行試考、實際評閱,以建立試題範例,對外公布,供應考人作為未來準備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參考外,並將建立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測驗式試題採常設題庫小組方式命題、申論式試題採命題小組方式命題、落實閱卷標準會議、各科目採行閱卷小組方式評閱試卷等措施。

考選部同時表示,俟考試院完成二項考試規則發布程序,將立即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民國100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新制實施後,該部並將賡續研議採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其間將先完成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報請考試院審議後,函請立法院審議,預定於民國103年實施。

▲ 資料來源:考選部 98/08/20 新聞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