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壹、本表每年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貳、各類科普通科目為:

◎一、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60%,公文、測驗各占20%,考試時間2小時。

◎二、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類科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70%;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30%,考試時間2小時。

※三、三等考試(除司法官、公設辯護人類科外)暨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1小時。

※四、五等考試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公民占70%、英文占30%,考試時間1小時。

參、專業科目除五等考試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採申論式試題。

 

等別

試別

職組

職系

類科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三等考試

第一試

審檢

審檢

司法官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商事法
八、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九、行政法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公設辯護人

一、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學 
八、商事法

公證人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
四、民事訴訟法
五、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六、商事法
七、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八、英文

觀護人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社會工作概論
五、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六、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七、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八、諮商與輔導

行政執行官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四、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 
七、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 
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行政法 
四、刑法 
五、智慧財產權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學 
八、英文

財經實務組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四、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中級會計學 
六、銀行實務 
七、稅務法規 
八、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四、系統分析 
五、資料結構 
六、計算機網路 
七、電子學與電路學 
八、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四、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

五、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

六、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七、營建法規

八、政府採購法

矯正 監獄官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監獄行刑法 
四、刑法 
五、心理測驗 
六、監獄學 
七、刑事政策及犯罪學 
八、諮商與輔導

刑事鑑識

法醫

法醫師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醫化學 
四、解剖學及診斷學 
五、病理學及精神病學 
六、法醫學 
七、毒物學 
八、刑事訴訟法

檢驗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生理學 
四、解剖學 
五、病理學 
六、內科學概論及外科學概論 
七、法醫學 
八、臨床檢驗與毒物學

第二試

各職組

各職系

各類科

口試(司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

四等考試

筆試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法院書記官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概要 
四、刑法概要 
五、法院組織法 
六、訴訟法概要

法警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行政法概要 
四、刑法概要 
五、法院組織法 
六、刑事訴訟法概要

執達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概要 
四、刑法概要 
五、強制執行法概要 
六、訴訟法概要

執行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民法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強制執行法概要 
六、訴訟法概要

矯正 監所管理員

※一、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三、監獄學概要 
四、監獄行刑法概要 
五、刑法概要 
六、犯罪學概要
五等考試 筆試 法務行政 司法行政 錄事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公民與英文

※三、訴訟法大意
※四、法學大意

庭務員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二、公民與英文

※三、訴訟法大意

※四、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備註

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