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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對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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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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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及衡酌國際金融監理制度改革趨勢,財政部已研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設立一個專責金融監理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統合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事權,提高金融監理效能;該委員會擁有金融政策及監理業務執行之完整職權,其組織功能更具獨立性,並被賦予調查權以檢肅不法,另委員會下設檢查局,專責辦理銀行、保險及證券業之檢查事宜,以整合併提昇金融檢查效能,該草案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目前尚在審議中。 二、財政部表示,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通過立法前,對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督管理方式如下: (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等各作用法繼續執行對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監理,並已成立「財政部金融監理協調委員會」,以加強銀行、證券及保險之合併監督管理與協調事宜,提高整體金融監理績效。 (二)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前,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之分工,已由「金融檢查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金融檢查分工方式,以利各檢查單位遵循。 (三)由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財政部證期會、保險司及金融局等檢查單位,共同成立專案小組,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檢查手冊、工作底稿及檢查格式之訂定。 (四)為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場外監控,財政部於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函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財政部規定按期申報「金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金融控股公司並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申報。 (五)為建立市場監控機制,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以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資訊透明度。 三、截至九十一年七月底止,經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有十四家,其中已掛牌者十三家,跨業經營已成為明顯發展情勢,財政部希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能儘早完成立法,以因應金融情勢之迫切需要。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91/08/13 新聞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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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消費者貸款額度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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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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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近日已修正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台財融第二四六一一號函有關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消費者貸款之規定。即明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財政部並表示,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該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過去財政部依據該項授權,規定消費者貸款包括一般消費者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額度上限分別為新台幣八十萬元及二十萬元。為降低銀行雙重控管之成本,財政部針對上述規定修正,改採總量控管之方式,重新規定每一消費者消費者貸款之額度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不再將消費者貸款區分為一般消費者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未來銀行之承作消費者貸款將視實際客戶之需要,彈性分配,對其業務具有放寬的意義,而銀行應自行設計控管機制嚴格控管。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91/07/23 新聞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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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佈獲准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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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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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名單(截至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止)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91/07/22 新聞發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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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七家經營不善農漁會信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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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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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推動金融改革,透過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維護金融秩序,係政府重要施政目標。財政部繼處理三十六家基層金融機構後,於本(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依法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進駐台中縣神岡鄉農會等七家經營不善之農會信用部,並行使該等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對信用部之職權,係為穩定金融秩序之必要整頓行動。另依金融重建基金條例規定,列為該基金處理對象之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所有存款及權益均會獲得保障,不會遭受損失。 台中縣神岡鄉農會、彰化縣彰化市農會與福興鄉農會、雲林縣林內鄉農會、台南縣南化鄉農會、高雄縣大樹鄉農會、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等七家農會信用部,依據存保公司檢查調整後淨值已呈負數,其資產已不足抵償其負債。雖經財政部、存保公司及各相關縣政府等單位密集輔導列管三至六個月,財務狀況迄無明顯改善。為防範其虧損持續擴大且衍生道德風險,除由金融重建基金列為處理對象外,並由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存保公司進駐並行使該等農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總幹事對信用部之職權。存保公司行使職權期間,為減少對社會經濟面的衝擊及維護金融體系功能的正常運作,前開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服務仍將繼續營運不中斷,即不會使其停業;存款人之權益均會獲得保障,且存款人隨時都可以獲得應有的服務。因此,希望存款大眾不要過度反應,如果沒有資金需要,也不需要急著去提領存款。至於未由存保公司行使職權者,表示其體質尚屬健全,而且有存款保險的保障,存款大眾更不必擔心而有不必要的提領。 為展現政府持續推動金融改革之決心,財政部並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務部(含調查局及高檢署)、內政部(含警政署)及中央銀行等相關機關之支持,共同協力完成此次任務。在執行此次任務過程中,如有拒絕配合存保公司行使職權之相關事宜,檢調單位將依法偵辦。 ▲ 資料來源:財政部金融局 91/07/12 新聞發布 ▲ |
